(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6月23日消息,中國“互聯(lián)網+產業(yè)”智庫——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權威發(fā)布了《2014-2015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報告下載:m.99poke.cn/zt/upload_data/falv.pdf)報告系統(tǒng)盤點2014-2015年度的電子商務領域法律、法規(guī)、網規(guī)。
以下為對2014-2015年度電子商務典型案例的解讀之阿里巴巴起訴自媒體人葛甲惡意詆毀案(自媒體侵權第一案)

【案例簡介】
2014年9月23日,備受關注的阿里巴巴起訴自媒體人葛甲一案,在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葛甲作為被告方,就淘寶是否賣假貨、自己的文章是否對阿里業(yè)績造成損害等問題,對原告方阿里巴巴進行了提問,控辯雙方圍繞葛甲的自媒體文章是否構成惡意詆毀等問題展開了激勵辯論。
該案件作為自媒體人涉嫌侵權第一案,同時也是阿里巴巴集團上市后的第一案,備受電商行業(yè)、司法領域、自媒體,以及社會輿論的關注。
【案例點評】
網經社特約研究員、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趙占領律師認為:阿里巴巴訴葛甲案或意在“殺一儆百”。阿里巴巴訴葛甲名譽侵權案倍受關注,不僅僅因為它是阿里巴巴上市后的第一案,更是因為它是國內企業(yè)訴自媒體第一案。與以往很多媒體遇到的名譽權糾紛不同,這次涉案文章不是新聞報道,而是評論。
評論的基礎是事實,被告文章所基于的事實都來自第三方,具體可分為兩類:一是已被第三方證實或者被阿里巴巴所認可,二是與實際不符或者不被阿里巴巴認可。
若是前者,不存在捏造事實,若是后者,存在未盡到核實義務的問題。根據庭審情況來看,涉案的絕大部分文章都屬于前者,依據客觀事實進行評論。
這個案件的核心之一是應該區(qū)分新聞報道與評論。新聞報道涉及名譽權糾紛,大多與是否屬實有關,而評論則不同,只是作者的觀點的表達,無論觀點本身對或錯,只要不使用侮辱性的表述,并不構成侵權。至于評論所使用的語言及寫作方式,法律并沒有相關規(guī)定,即使財經評論也并非不可使用文學修辭手法。
這個案件的核心之二是侮辱性言論的界定標準。評論只有在存在侮辱內容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名譽侵權,批評性言論使用貶義詞甚至比較激烈、尖銳的措辭并不必然構成侮辱,只有涉及到人身攻擊、貶損人格尊嚴的措辭才構成侮辱,進而構成名譽侵權。
作為一家互聯(lián)網巨頭,阿里巴巴起訴葛甲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索賠,也不在于僅僅讓被告一人禁言,而是在上市前震懾更多的自媒體及媒體,目前來看,戰(zhàn)略目的已經實現。但是,以集團之力,通過公關、訴訟甚至其他不當手段去打壓一個個人,不僅與其身份不符,更與其一貫標榜的價值觀相悖。
(詳見快評:《電商研究中心律師評阿里IPO后第一案》m.99poke.cn/detail--6199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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