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6月23日,記者從中國“互聯(lián)網+產業(yè)”智庫——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獲悉,專業(yè)解讀電子商務法律的報告——《2014-2015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正式發(fā)布。(報告下載:m.99poke.cn/zt/upload_data/falv.pdf)報告總結了2014-2015年度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現(xiàn)狀,客觀全面地剖析了電商領域存在的法律問題。
以下為對2014-2015年度電子商務典型案例的解讀之“滴滴打車”和“滴滴”的商標訴訟戰(zhàn)(商標侵權案)

【案例簡介】
2015年4月,廣州市睿馳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馳公司)訴稱,公司擁有第38類第11122098號“嘀嘀”和第11282313號“滴滴”商標、第35類第11122065號“滴滴”商標,而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桔公司)通過軟件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字樣為“嘀嘀打車”“滴滴打車”服務,并在提供服務的軟件界面等處顯著標注“嘀嘀”“滴滴”字樣,該服務包含“基于網絡的信息傳送、全球網絡用戶打車服務、語音通訊服務、出租車司機商業(yè)管理”等,與原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相同或近似。睿馳公司將小桔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小桔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上述商標權,要求其停止侵權并消除影響。
在一審判決中,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從標識本身來看,原告的商標顯著性不如被告強,因此二者區(qū)別明顯;第二,雙方的服務類別并不構成近似;第三,原告現(xiàn)有證據未能證明其對商標在核定范圍內進行了商標性使用,相對于被告的大量使用所形成的穩(wěn)定消費群體,二者難以認為構成混淆。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案例點評】
網經社特約研究員、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因為商標權糾紛而惹“火”上身的滴滴打車,在已經進行了一次更名后,仍然繼續(xù)為此煩惱。這緣于廣州市睿馳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滴滴打車運營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滴滴打車”的運營單位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不構成侵權。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在于“滴滴打車”服務過程中包含的通訊手段和其經營行為具有“商業(yè)性”、“管理性”的內容,與睿馳公司注冊的商標類別中的某些內容是否相近。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判斷兩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商標,除比較兩商標標識本身是否近似,還應當綜合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商品或服務的類別性質、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等諸多因素。
首先,從標識本身看,小桔公司沒有單獨使用“滴滴”文字,而是注明“滴滴打車”,并與黃藍色出租車卡通形象圖案組合使用,顯著性較高,與睿馳公司的文字商標區(qū)別明顯,已與其公司提供的服務形成緊密聯(lián)系,不會與睿馳公司提供的服務產生混淆和誤認。
其次,從服務類別的相似度看,小桔公司是“滴滴打車”服務的運營方,其服務對象為乘客和司機,服務內容為借助移動互聯(lián)網及軟件客戶端,采集乘客的乘車需求和司機可以就近提供服務的相關信息,通過后臺進行處理、選擇、調度和對接,使司乘雙方可以通過手機中的網絡地圖確認對方位置,通過手機電話聯(lián)絡,及時完成服務。其服務的性質不屬于睿馳公司注冊的兩類服務,而是屬于第39類運輸類服務。“滴滴打車”雖然利用了電信和移動互聯(lián)網等通訊方式的便利,但其與該商標類別中所稱“電信服務”明顯不同,并不直接提供源于電信技術支持類服務,在服務方式、對象和內容上均與原告商標核定使用的項目區(qū)別明顯,不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
最后,從實際使用情況來看,睿馳公司此前主營的軟件為教育類,其經營的嘀嘀汽車網主要提供汽車行業(yè)新聞及銷售推廣,其與“滴滴打車”的服務并不類似。而“滴滴打車”的圖文標識則在短期內顯著使用獲得了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市場占有率高,擁有大量用戶。從兩者使用的實際情形,亦難以構成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