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5月11日,中國“互聯(lián)網+產業(yè)”智庫——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發(fā)布《2015-2016年度中國互聯(lián)網+法律報告》(報告下載:m.99poke.cn/zt/1516flbg/),該報告是作為電商領域的專業(yè)法律報告。
報告顯示:首例微信傳銷案、南京網絡惡意刷單第1案、聰明狗告淘寶天貓“屏蔽”索賠百萬、樂視919發(fā)貨門事件、全國首例眾籌融資案、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資詐騙案、“短融網”訴“融360”不正當競爭案、大眾點評狀告百度侵權案、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機預裝44個軟件案、酷派奇酷撕逼大戰(zhàn)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聯(lián)網+領域典型法律案例”。
以下為“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資詐騙 嫌疑人獲刑案”解讀:

【案例類型】非法集資案
【所在領域】互聯(lián)網+借貸
【相關鏈接】中國P2P借貸網:m.99poke.cn/zt/P2Pjd/
【案例簡介】
翁某、楊某通過“雨滴財富”P2P平臺發(fā)布虛假的借款標的,以月息2-3分的高息為誘餌,吸引全國各地網民參與“投資”,截至案發(fā),“雨滴財富”P2P平臺共注冊賬戶565個,吸收資金達5100余萬元。隨后,犯罪嫌疑人將募集的資金用于個人揮霍及償還個人債務,最終造成800余萬元損失無法追回。此案為浙江出現的首例以集資詐騙罪宣判的網貸平臺案件。犯罪嫌疑人翁某、楊某兩人分別被判處5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5-2016年度中國互聯(lián)網+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網經社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吳旭華(微信號:hzxh2011)律師認為:

該案是在國家加強P2P網貸平臺亂象整治背景下發(fā)生的一個典型案例,但從其犯罪行為來看,與常見的集資詐騙罪的表現形式并無二致: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高利回報為誘餌,吸收大量資金后供個人肆意揮霍。實質上是犯罪嫌疑人利用P2P平臺進行集資詐騙,P2P平臺僅僅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偽裝和工具。這與P2P平臺在經營過程中,因違規(guī)炒作導致資金鏈斷裂,損害投資人權益后追究其刑事責任,有本質區(qū)別。
雖然,P2P平臺客觀上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這對于行政監(jiān)管,保護投資人權益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但P2P平臺作為基于互聯(lián)網技術組建的個體之間的借貸平臺,其形似本身具有合理性和優(yōu)越性,既豐富了民間借貸的形式,提升了民間借貸的便捷性,客觀上也活躍了民間資本的利用,也解決了部分個體的融資需求,應當值得鼓勵。
《關于促進互聯(lián)網金融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的出臺也進一步肯定了P2P借貸形式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時,該《指導意見》也給P2P平臺定下了中介機構的性質,同時劃下了不準進行增信行為,平臺資金必須托管于第三方金融機構的紅線;客觀上,嚴格限制了非法集資犯罪的生存土壤。但這并不免除,P2P平臺對于平臺項目的審查義務,有瑕疵的借款人通過平臺借到款項,最終造成出借人損失的,P2P平臺若在借款人身份,征信審核上存在瑕疵的,仍應當對受損投資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5-2016年度中國互聯(lián)網+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網經社特約研究員、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微信號:ziranren2012)律師認為:

雖然該案涉及吸收資金僅為5100余萬元,在諸多相關案件中所涉金額較低,但通過該案可以看到p2p平臺所涉及的違法違規(guī)的風險。
犯罪嫌疑人通過平臺發(fā)布虛假的借款標的,以高息為誘餌吸引投資。此種模式已經成為跑路p2p平臺的標配,虛構借款標的的手法并不高明,但眾多投資人為了追求所謂高回報、零風險,忽視對平臺資質、初借資金用途、資金流轉方式、第三方支付等基本信息不進行風險評估、不咨詢相關專業(yè)機構與人士、盲目投資,從而吞下了血本無歸的苦果。
再次提醒投資人應提高風險意識,在高額的回報面前,做出理性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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