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韓先生從攜程網訂了張機票,付款后發(fā)現自己明明訂的是單程機票,卻莫名其妙變成了包含兩個航段的聯(lián)程機票。更蹊蹺的是,在他乘坐第一航段后,第二航段的機票款370元被人申請退款,而這筆錢并未退給韓先生,錢哪里去了?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攜程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依法判令攜程公司賠償韓先生1110元。
去年8月15日,韓先生在攜程公司經營的“攜程旅行網”下單購買機票。網頁訂單顯示該機票為大理市→昆明單程,總金額920元。然而在付款后,韓先生通過承運人東方航空公司查詢得知,該機票航程包括“大理→昆明→麗江”,單程機票居然變成了聯(lián)程機票。他當即致電攜程公司詢問,遭對方否認。韓先生隨后按期搭乘了大理至昆明的航班。同年10月13日,東方航空公司開具《電子退款單》,載明涉案機票已使用航段為大理至昆明;已使用航段金額570元(含稅);退票航程昆明至麗江,應退票款320元,應退稅費50元,退款原因為自愿退款。然而,上述退票并非韓先生提出的申請,韓先生也未收到相應退票款。
原審法院認為,攜程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判決賠償韓先生2760元。一審判決后,攜程公司不服上訴。攜程公司提供的服務是否構成欺詐?是否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攜程公司作為一個大型的網絡平臺,具有較大的議價能力,消費者通過攜程平臺預訂機票,往往會比自己直接預訂更便宜。但這并不表示攜程公司就可以在不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私自退取聯(lián)程機票中后段行程費用并占為己有,是否選擇退票的權利亦應當由韓先生享有。
韓先生受到欺詐的應當是昆明至麗江段攜程公司私自退取的370元,根據《消法》欺詐行為三倍賠償的有關條款,上海一中院判決攜程公司賠償韓先生1110元。(來源:解放日報 文/陳瓊珂 編選: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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