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經(jīng)社訊)摘要:近日,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生活服務電商分析師陳禮騰在接受《浙江日報》采訪時表示,從我們的評測角度看,航司官方直營渠道中同程存在搭售行為。但從對平臺有利及個性化服務角度考慮,會將搭售用各種形式展現(xiàn),但沒有強制銷售,對照新《電子商務法》十九條,是合法但不十分合理的。
以下是報道原文全文:《“捆綁搭售”“付費加速”,你的春運購票還有“坑”嗎? 》
“為啥這機票比顯示的要貴那么多?”“火車票價格咋跟12306的票價不一樣?”……在主流在線旅游平臺(OTA)上購買產(chǎn)品,被強行“捆綁”銷售附加產(chǎn)品而產(chǎn)生額外費用,這樣的虧,你吃過嗎?
1月21日,中國春運正式拉開序幕,出行高峰也隨之到來,隨著OTA的不斷完善與發(fā)展,網(wǎng)絡購票成為了人民出行購票的第一選擇,但OTA平臺默認捆綁銷售的問題卻一直廣受詬病。
今年1月開始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jīng)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那么,你今年春節(jié)回家的票,多花冤枉錢了嗎?
新電商法頒布后顯成效
主流OTA杜絕機票“強制搭售”
在2017年10月,2018年1月、3月、9月,2019年1月,電子商務研究中心針對包括攜程、飛豬、途牛、去哪兒、同程旅游、驢媽媽旅游、藝龍等七家主流OTA的PC端機票搭售情況進行測評,搭售評測樣本均為各大航空公司在OTA上的直營機票渠道,根據(jù)首次評測及最新評測對比結果顯示,飛豬、攜程、去哪兒、途牛四家平臺僅出現(xiàn)過1次默認搭售情況,藝龍出現(xiàn)2次默認搭售情況、驢媽媽出現(xiàn)3次默認搭售情況,同程則出現(xiàn)5次默認搭售情況,默認增值項內(nèi)容分別為“意外險”、“貴賓休息室”、“改退無憂”、“酒店抵用券”、“接送機券”等。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生活服務電商分析師陳禮騰解釋:“從我們的評測角度看,航司官方直營渠道中同程存在搭售行為。單從對平臺有利及個性化服務角度考慮,會將搭售用各種形式展現(xiàn),但沒有強制銷售,對照新《電子商務法》十九條,是合法但不十分合理的?!?/p>


根據(jù)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測評規(guī)則來看,上圖為同程2月11日CA1705次航班國航直營渠道訂購產(chǎn)品,包含了意外險的選項及套餐,下圖為飛豬2月11日CA1705次航班國航直營渠道訂購產(chǎn)品,無任何套餐囊括。
浙江在線記者分別登錄了七家OTA的PC端機票購買頁面,發(fā)現(xiàn)各大OTA的機票銷售渠道均是多元化的,有航空公司官方直營、OTA自行售賣、旅行社代訂等,在記者所選擇的2月11日,國航CA1705次航班顯示,各大OTA的銷售渠道,均標明了附加服務的內(nèi)容及價值,并且付款頁面中也有明確說明和勾選選項,購票者可自行選擇不同渠道的不同套餐,無強制性捆綁銷售行為。為此,消費者只要擦亮“眼睛”,就基本不會產(chǎn)生多付錢、多勾選的問題。
無默認勾選“加速包”
OTA代理搶票是否等同“黃?!保?/strong>
相較于機票,火車票更是“香餑餑”。為此,各大OTA平臺紛紛出臺了“貼心”代理搶票的業(yè)務,那這項服務是否也涵蓋在捆綁銷售范疇中呢?又是否等同于“黃牛”?

攜程火車票預訂三級頁面顯示,明確標明附加優(yōu)惠券,且可進行取消操作。
記者發(fā)現(xiàn),在攜程的火車購票頁面上,共有三種可選擇渠道,分別為12306預定、攜程預定、快遞預定,其中12306預定無任何附加增值項,攜程預定則有明確標識涵蓋了附加優(yōu)惠券,在二級頁面中仍可以自行選擇刪除附加費用;而飛豬則直接默認跳轉至12306平臺用戶登錄極速購票,若直接飛豬訂購,則沒有任何附加費用或打包產(chǎn)品。據(jù)飛豬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早在2017年飛豬便積極響應國家民航總局號召,率先承諾:飛豬要把飛機票、火車票做成一款更純正的“三無”產(chǎn)品:無強制捆綁搭售、無貓膩、無潛規(guī)則。
同時,去哪兒、同程、驢媽媽等其余OTA情況也都類似,若有附加增值服務均有說明或可勾選取消。

上圖為同程、途牛、去哪兒APP中的付費加速搶票頁面
但是,一旦票量不足,以上七家OTA平臺均提供“付費搶票”服務,金額從10元到50元不等,分別對應由低速到光速,但無論哪個級別都不能保證實際出票情況,同時,頁面上均標注說明,搶票失敗全額退款。
那么這樣的行為,是否等同于“黃?!蹦??途牛工作人員回應:“途牛的火車票搶票是利用技術手段幫客人去搶12306的撿漏票,并沒有加價售賣?!睌y程相關部門負責人則表示,OTA從事的代理搶票服務是利用技術優(yōu)勢解決需求者購票,與壟斷票源、抬高票價、迫使需求者不得不購買的非法手段有著本質區(qū)別。
律師解疑:不合理加價違反相應法規(guī)
但“搶票”問題具有社會利弊雙面性
為此,記者采訪了北京中倫文德(杭州)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傅林放,他指出,根據(jù)《鐵道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已發(fā)查出代售代辦鐵路客票非法加價和倒賣鐵路客票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鐵路客票銷售代理點銷售鐵路客票可收取每張不超過5元的鐵路客票銷售服務費。但OTA中顯示的“搶票費”一般價值10元-50元不等。
首先要判斷OTA是否取得了鐵路客票銷售代理點資質,如果已取得,又要區(qū)分兩種情況,一是假如若其銷售加收費用性質為為“鐵路客票銷售服務費”,且則可能屬于未提供相應服務、未達到規(guī)定條件而收取費用的,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強行收費的的情況;二是假如若其銷售加收費用性質為“付費搶票服務費”,則可能屬于代售點設定其他收費項目向旅客收取費用的情況。該兩種情況都屬于價格違法行為,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規(guī)給予行政處罰。
若OTA沒有取得鐵路客票銷售代理點資質,則可能涉嫌屬于不具備代辦鐵路客票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為他人待辦編鐵路客票并非法加價牟利的情況。而我們俗稱的“黃?!保傅氖莻€人以盈利為目的,買進鐵路客票后又高于買進價賣出,或變相加價,從中漁利的。該兩類情況,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都屬于倒賣鐵路客票的違法犯罪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從法律的意義上來闡述,取得鐵路客票銷售代理點資質的OTA加價收取相應的“搶票服務費”,也是不符合相應法規(guī)合法的,需依法應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處理,適用《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2010修訂)》第九條。
但傅林放教授律師同時也指出,不考慮合法性問題,這樣現(xiàn)象的存在,從社會角度上來說,是具有雙面性的:一方面是它滿足符合市場需求,符合市場效率的原則行為,可以更高地提升購票效率,也有人愿意為此買單,但是,另一方面這種變相的收費也會導致市場價格的不公平,利用稀缺的公共資源謀取自身利益。給本就為購票焦頭爛額的人群增加了經(jīng)濟負擔,或者增加了自行搶票的難度。這顯然不符合公平原則。
旅游業(yè)是最早開始電子商務的行業(yè),也是被電子商務改變程度最深的行業(yè),隨著2019年1月1日《電子商務法》的正式實施,精準“打擊”了在線旅游業(yè)的痛點。從規(guī)范“搭售”售賣行為,到杜絕“大數(shù)據(jù)殺熟”,一項項準確明晰的條例顯示著旅游電子商務法制時代的來臨。但頻現(xiàn)的高鐵票價加價搶購行為,是經(jīng)營企業(yè)的過度逐利?還是市場監(jiān)督管理的缺失?這一問題,亟需解決。(來源:浙江日報 文/潘心怡 蔡纓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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