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經社訊)一件價值6000余元的快遞在運輸途中損壞,順豐快遞卻表示,只能賠償運費的7倍,即280元。張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二審宣判,認定順豐公司快遞條款合法有效,判決順豐公司根據快遞條款約定,限額賠償7倍運費。
未保價僅賠償7倍運費
年 初,張先生在京東商城購買了一臺價格為6479元的超高清電腦顯示屏,收到后發(fā)現這臺顯示屏不是自己想要的升級款,便向商家提出退貨退款要求。經過溝通, 商家同意退貨。第二天,張先生就在順豐公司的微信公眾號掃碼下單,將顯示屏寄回,并支付40元運費。結果,顯示屏在發(fā)還商家的運輸途中遭損壞,商家拒絕接 收。
張先生認為,自己寄單時顯示屏完好,是順豐摔壞貨物,應賠償全部損失。順豐則認為,張先生寄件時未進行保價,損毀只能賠7倍運費即280元。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順豐公司賠償自己6479元。
一審法院認定,張先生就涉案貨物未進行保價,也未聲明價值,主張按銷售價格賠償,于法無據。依據順豐公司《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未保價貨物賠償的約定,順豐公司應按運費的7倍即280元進行賠償。張先生不服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法院認定保價提醒有效
張先生上訴稱,下單時順豐系統(tǒng)并未出現提醒保價的內容??爝f員收件時也沒有提醒要保價,自己不了解風險的存在。
關于保價,順豐稱已盡到告知義務。在公司《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對賠償標準進行加粗變色等標識,客戶寄件時,系統(tǒng)會要求必須閱讀完畢且同意后才能寄件,否則無法寄件成功。
上 海一中院認為,雙方的爭議在于賠償金額。順豐在庭審中提供了公證書,證明公司就賠償問題已作出明確說明且盡到合理范圍內的提示義務。張先生雖聲稱其下單的 系統(tǒng)未出現提示內容,但對此未舉證,且上述公證時間早于張先生委托順豐郵寄顯示屏的下單時間。因此,張先生未進行保價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上海一中院遂駁回 上訴,維持原判。
物損為何不能照價賠償
物品損壞卻不能照價賠償,法官指出,我國法律對此有詳細規(guī)定?!犊爝f暫行條例》第27條規(guī)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yè)務的企業(yè)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
本 案審判長兼主審法官韓朝煒提醒,今后為避免類似的運輸合同糾紛再次發(fā)生,快遞公司應進一步加強管理,在小程序下單界面就格式條款作更加明顯的提醒,快遞員 在收件時也應主動提醒客戶貴重物品保價。作為消費者,也應加強學習與快遞相關的消費常識,下單前仔細閱讀相關條款,從而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